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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a888bc 铱至抛灯必赢亚洲说10倍打码膛壹蒙普赌云dafa888com娱乐场_北胃夹 分割,土地权利的分割(如明清时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对简单。历史上的“计口授田”屡有先例。当年的激进土改,虽然在是否该剥夺地主的问题上有强烈的争议,但在土地分配环节上没有多少质疑。东欧对国有企业搞“一人一份”的证券私有化,引起不少争论,但我们在“大包干”改革中“一人一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如果当时工作做细一点,而且在分配之后就明确地权归农,那应当是很简单的,也不会有多少公平性方面的质疑。“现状”离“起点”有多远然而当时没有这样做——这当然有种种原因,或曰别无选择,笔者并不想批评那时的做法,但不管怎样,那时给人的印象是“责任田”似乎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以后如果不重搞集体化,好像也会不时地进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阄分地之类简易办法。如果重分间隔期不长,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从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当初农民就会考虑别的办法。如果把不经意的抓阄形成的分配固定下来,部分在抓阄中吃亏的农民是有意见的。这种意见本来也并不难解决。然而后来不但提倡“承包”长期化,“30年不变”载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权力维持“份儿地平均”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农民的地权却并未被认可,“上面”仍然拥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不难想象,如此不以“均田”为职能的权力,如此有权无责的“调整”,往往人为扩大了地权不均。如1990年代笔者调查的一些地方,农民娶媳妇能否分地,全凭与干部关系如何,不分给你是“增人不增地”,分给你是“适当调整”,横竖他都有理!甚至一些地区还以“效率”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强制“调整”,如在“二田制”名义下把一般农户土地抽走,作为“经营田”让大户集中承包,只给前者留下“口粮田”,而对大户则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干部所得。更不用说还有像著名的“蒋巷事件”那种现象,直接以权力赶走农民,圈占大片土地来搞“农业规模经营”了。所有这一切加上20年非农化“圈地”造成几千万无地农民,使得如今中国的土地实际控制状况已经远离“起点平等”。正当一些人声称不许地权归农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的时候,我国的土地兼并实际已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依靠权力杠杆以远比“私有制”下更快的速度进行着。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格里芬等几位学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数据做的统计,1990年代初中国农户实际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了0.41{12},另一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国农村农户使用土地的吉尼系数,在进行过土地重分的地区达到了0.47,没有重分过的地区更高达0.50{13}.而据说是经过了几千年“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被有些朋友渲染为“无地则反”的中国土改前状况,以吉尼系数计,在许多地方也不过如此。其实中国历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这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一样的。反对“30年不变”,就是反对地权归农?这样,地权归农如何实现就比当初复杂了。如今不少人说调查表明相当比例的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我觉得至少在上述过程发展得比较典型的地区,出现这种调查结果并不奇怪。但是这就跟国企改革的情况一样,农民与其说是反对“私有化”,不如说是反对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为社长的私人庄园,赶走农民或令其给社长打工,你说农民能干吗?实际上,如今不少农民不仅不赞成固定现状的“私有化”,而且反对“公有制”下的“30年不变”,要求进行土地重分。笔者在1997年组织对湖南农村的调查中,对“您家对土地关系未来的希望”这一问题,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为(允许多项选择,故总计不为100%):A.“长期维持现状,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买卖”:20%,B.“延长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C.“10年左右重分一次”:44%,D.“三五年重分一次”:12%,E.“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44%,F.“恢复集体耕作”:16%,G.“可以出租,但不许买卖土地”:16%,H.“土地私有(可以买卖)”:16%,I.其他、无所谓:0.9%{14}.从这一结果看,当时当地农民只有16%赞成“土地私有”,赞成维持现状基础上实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远低于主张缩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赞成“恢复集体耕作”的人居然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相当。初看起来的确容易得到农民并不那么希望拥有地权的印象。但其实这是误解。从主张“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农民实际上是希望在“起点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地权归农的。尽管在9年前的当时,意识形态的思维定势使他们更愿意以“长期维持不变”、而不是以“私有”来表述这种地权,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希望优化,而不是凝固现状,以期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地权关系。可见将农民对土地分配现状的不满、对“三十年不变”持有异议,解释为农民反对地权归己,而情愿更加强化的地权归官,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也的确不能忽视农民对土地现状的意见,一味强调现状“不变”。如果在公有、私有、频繁重分、就此固定这些简单化的选项外增加选择,例如“再分一次,然后稳定”,我们就能看到农民的真正意愿究竟是什么。地权改革不能久拖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延续如今这种权利关系暧昧不明的现状,已经积累了许多问题,而且造成了我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化。在20年前可以通过“承认平分现状,从公平起点出发”而易于实现的地权归农,如今操作起来已越来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设想,照此下去以后会更难。应该说,同样的吉尼系数值,因操弄权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导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样是农民放弃土地,被强“征”和自愿出卖感觉完全不同。而且后者的不满会稀释于社会内部,前者的不满却可能聚焦于政府,从而更加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耕地减少的趋势无法扭转(搞工业化就难免如此),农民的分化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是难免有分化的),而在于这种失地和分化的性质恶劣,无论从社会主义还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讲都完全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人们用“防止兼并”为理由拒绝地权归农,但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兼并”却愈]愈烈,等到积重难返之后再考虑地权改革,地权归农的操作难度就更大,引起社会震动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1 2 3 4 5 6 7 8上一页下一页 之六: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推进地权改革当前土地问题的实质过去有一种传统的说法:“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话对不对?要看你怎么理解所谓的“土地问题”了。如果像某种成说那样,把“土地问题”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那即使在传统的农业时代,这话也言过其实。中国历代的“农民战争”其实多系官逼民反导致的“民变”,而不是“土地革命”,主要是自耕农—流民反对官府而非“佃户反对地主”,与“无地则反”的描述或“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集中—主佃冲突”的意识形态公式也不相干。但如果像张晓山先生最近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那么的确可以说,不仅传统时代,即便今天中国已不是农业国,甚至“农村”“农民”的非农业产值也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产值,土地问题仍然至关重要。我曾提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而农民权利升降的一个主要的标尺就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并不能归结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李昌平先生曾主张“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这个说法:私有制有各种各样,我当然不能同意那种以专制权力“跑马圈地”、赶走农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点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我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慎言“集体”,农民行使自由结社权形成的自治集体,如农会、合作社及股份制联合体之类,当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强制性的官式“集体”,往往是农民权利的损害者,的确是“慎言”的好。农民土地私有制当然也有弊病,这不是什么“小农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无地则反”,也不是什么小农制会摧毁农民的“最后保障”,世界上私有者农民不但拥有生死存亡意义上的“最后保障”、而且享有福利国家式的退休、医疗等各种待遇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欧发达国家不说了,剧变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南斯拉夫(它们在社会主义时代都没有搞集体化)不都是这样吗?农民拥有私有产权和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谓保障责任非“私有”)有何矛盾之处?而农民被剥夺了产权、国家却推卸保障责任(将责任“私有化”)致使农民大量死亡的悲剧,在我们的历史上难道很陌生吗?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权如果绝对化,可能会妨碍公益建设和国土整治。因此对私有地权的公共干预多于对其他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通例。但是这种干预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来保证。而在没有这种保证,因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会更小、不会更大;而地权归官的害处绝对是更大、不会更小。地权归农应从底线做起但是我国目前农民的地权不仅远远扯不上什么“绝对化”,而且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不仅谈不上“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往往也有名无实。农民只是在别人特许下“使用着”土地而已。他们不仅没有产权,而且“佃权”也很不可靠,不要说“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无法保证。这样的地权状况不要说经济上达到积极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政治上达到消极的“防危机”配置也还很勉强。经常失控的“圈地运动”、频繁发生的土地冲突就是证明。而由于体制的局限,一次次的“土地新政”都不能解决问题。前面说过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的主要乱源,而在如今的非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倒成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这实在说不过去。因此,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允诺承认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确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如果国家规定开发商拥有“9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应当向农民购买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购买其余的60年——不是说由官员作主卖了再把地价的三分之一给农民,而是两者都应该遵循合意原则,像“土地新政”那样实行公开拍卖。农民和官员一样,作为卖方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合意而要强征,那就要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官员意志)充分证明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否则只有在农民的“使用权”期满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约期满后地主才能易佃一样。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向农民“买地”又何妨对于向农民“买地”一向有两种批评,一是怕农民一味说“不”、漫天要价而妨碍商业开发,二是怕农民一味说“是”,贱卖轻甩而导致农地过减,甚至“无地则反”。其实这两种批评的自相矛盾已足可互为驳斥。对前一种担心,我们应当相信农民也和今天的官员一样是理性人,买方明白他们不会一味说“不”。当然他们可能不会像官员那样轻易说“是”——不是因为他们比官员更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卖的是自己的地,不像官员卖的是别人的地。但这难道是一种“弊病”吗?如果这会减缓“商业开发”,那难道不正是这20年来政府三令五申、千方百计、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发了无数的文件开了无数的会,强调“保护耕地、控制用地、暂时冻结、从严审批、地政反腐、垂直管理”而始终达不到的目的吗?地权归农,这目的就达到了,何乐而不为?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连“土地新政”都不必搞了:“协议转让”之所以易生腐败而需要代之以公开拍卖,就是因为官员卖的不是自家的地,容易受贿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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